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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潜江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信访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20-11-27 16:54:36   来源:    阅读:   保护视力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高新投,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综合行政部是公司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牵头部室。

    第三条 综合行政部负责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第四条 综合行政部按信访处理原则转至公司业务部室及子公司的信访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第五条 公司各部室及子公司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各类信访事项的发生。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六条 综合行政部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及时予以登记。

    信访事项以来信形式提出的,应当将来信和信封装订在一起,在来信的第一页右上角加盖收信章,并记载来信有关情况。

    信访人以口头形式提出反映情况的,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七条 高新投公司本着方便群众、有利工作的原则设立信访接待室,接待来访人员。

    来访人员应按要求填写来访登记表。集体来访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八条 综合行政部根据来访人信访内容,安排相关部室、人员接访。接访人员要文明礼貌,热情周到,倾听来访人员的叙述,阅看来访人员携带的材料,做好接谈记录。

    第九条 综合行政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或信访信息,公司各部室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同时报告公司支委会研究决策。

    第十一条 凡对公司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对信访处理意见请求复查的,应当受理,并在15日内转送有关部室或子公司,各部室、子公司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对于不属公司职能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第十三条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四条 综合行政部就信访人提出的信访内容进行归纳整理,填写“来信处理标签”(附件),呈报公司领导批阅。

    第十五条 信访件经领导批示后,由指定承办部室按批示意见,具体落实。承办部室要认真调查,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妥善处理,并及时向综合行政书面反馈信访件的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 承办部室对接办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经公司领导同意延期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延期的理由,并向综合行政部说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对于情况紧急的来信来访,综合行政部可以通过口头、电话及时告知有关部室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理,然后再按有关工作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请求复查和复核。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承办部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行政部应当及时督办,并做好记录。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要求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督办可采用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和现场督办等方式。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审核

    第二十条 承办部室应将信访事项的结案材料按规定格式,上报综合行政部。结案报告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案材料应包括以下5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1.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和诉求;

    2.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3.处理问题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规定;

    4.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

    5.有关告知程序(告知信访人提请复查、复核的时间和机关)。

    第二十一条 综合行政部在收到结案报告后,要认真审核,对存在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上报形式不符合要求等情形的,应退回原承办部室重新办理。

    对办结的信访事项,综合行政部应当将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的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事项办结后,综合行政部应按时给信访人复函,将处理结果告知信访人;对于建议性的信访事项,应说明情况,并致谢意。

    属于上级机关或信访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综合行政部应当按时将信访答复意见抄报相应的机关或部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市高新投公司工作纪律规定》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1.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2.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3.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4.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公司各部室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子公司可结合本单位特点,参照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综合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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