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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潜江市高新投“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发布日期:2020-08-25 21:17:15   来源:    阅读:   保护视力色:       

      第一章决策事项内容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工作部署。
      2.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1)公司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方案的制定和修改,所属各公司的重大改革方案的审定;(2)向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事项的审定;(3)经营性部室及所属各公司的年度经营指标。
      3.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1)融资、债券、股票、基金的发行;
      (2)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3)增减注册资本;
      (4)投资建设项目;
      (5)年度财务预决算。
      4.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1)机关内设机构和下属公司的设立、撤销、调整;(2)公司党支部、行政内控制度,所属各部室及所属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审定。
      5.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1)机关中层干部、所属各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考核、推荐、调动,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和自聘人员;(2)公司机关5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包括园林绿化等),1万元以上的装修、装潢、房屋修缮、资产资源处置等项目的确定。所属各子公司2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包括园林绿化等),5000元以上的装修、装潢、房屋修缮、资产资源处置等项目的确定;(3)除工资等常规性日常支出外,单笔5000元以上重大开支以及专项资金(含公益性项目)支出;(4)其他涉及到职工权益的事项。
      6.其他应当由公司党支部先行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决策机制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通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1.通过公司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实行党支部书记负责制。
      2.参与集体决策的人员为公司全体党支部委员,根据需要,公司党支部扩大会议由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确定邀请有关部室和所属各子公司负责人列席会议。
      3.“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支部委员会决策之前,要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深入讨论,科学论证,共同决策。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有计划进行。无特殊情况,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5.“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集思广益,坚持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时,赞成票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不计入票数。
      6.公司行政部组织筹备公司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做好会议记录,包括参与决策人员、决策事项、决定意见等,要以会议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三章  决策程序
      1.确定议题。凡需提交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责任部室、所属各子公司和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支部书记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后,在党支部委员之间事先沟通,然后确定上会议题和开会时间。
      2.会议准备。拟上会研究的重大事项,党支部委员要提前熟悉材料,认真思考,拟出意见和建议。责任部室、所属各子公司和班子成员要提供相关事项的报告材料,需专业论证的提供所涉领域、行业主管部门或专家论证报告。
      3.充分讨论。议题提出人要在会上就事项作出说明,所有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党支部书记根据讨论情况归纳集中,提出初步意见。
      4.作出决定。党支部委员会应采取表决的方法作出决定。可根据事项不同情况,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四章  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公司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公司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3.负责执行决策的公司各部室、各子公司应当制定决策执行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公司纪检委员、行政部等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决策执行的督促、跟踪。
      4.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若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1.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据相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2.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1.凡此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所属各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可参照本制度执行。